中国数学会是中国数学工作者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中国数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中国数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CM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国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数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团结和组织广大数学工作者,促进数学科学的发展与数学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加并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普及性刊物、科技图书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四)普及数学及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方法,开展数学奥林匹克活动;
(五)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组织数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技决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诉求;
(七)发现并推荐数学领域的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八)提倡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它学科的联系,开展有关活动;
(九)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学会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数学工作;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士。
(5)与数学相关的在读研究生可申请学生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学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学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学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入会,需由本人自愿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学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报本学会审核或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或本学会分支机构审核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入会,需向本学会直接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5)优惠获得本学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为:
(1)选派代表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
(3)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可要求本学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或优先承接本学会的咨询项目;
(5)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继续教育、咨询和培训等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为:
(1)遵守本学会章程;
(2)执行本学会的决议,接受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学会工作;
(5)按期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的义务为: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接受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支持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4)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经本学会提示后1年内仍不缴纳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学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为4年,至多可连任一届;新当选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续任期不超过2届。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学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不能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至多可连任1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1日第13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数学会奖项
钟家庆奖
钟家庆教授生前对祖国数学事业的发展极其关切
钟家庆教授生前对祖国数学事业的发展极其关注,并为之拚搏一生。为了纪念并实现他发展祖国数学事业的遗愿,数学界有关人士于1987年共同筹办了钟家庆基金,并设立了钟家庆数学奖,委托中国数学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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