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条例
中国数学会监事会条例

第一条  总则

为明确和规范中国数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学会全体理事以及各项活动的监督权力,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规模、产生办法和任期

(一)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不少于3人,其中包括监事长1名;

(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选举方式与理事选举方式相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下届监事会人员组成人选,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在学会理事会换届时一并换届;

(四)每一单位当选监事不得超过1人;

(五)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监事长职责,由得票最多的监事继任;

(六)如监事会人数少于3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增选。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监督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运行,检查是否遵循国家法律和学会章程;

(八)监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等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学会利益行为。

第四条  监事资格

(一)监事须是学会会员;

(二)自愿担任监事,且不取报酬;

(三)公正、诚实,能够按程序办事,在学会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五)学会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权利

(一)学会监事会发现学会理事及分支机构委员有不适当之处时,可向理事会(理事长)或有关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当有理事或分支机构委员违反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时,由监事会做出停权决议并宣布;对于其他情形,由监事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有关人员或部门的处罚动议;

(三)学会会员和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如联合署名申诉人数达到或超过30人时,监事会必须受理。

第六条  监事守则

(一)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七条  附则

(一)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监事会的正式文件等主要资料应存入学会档案;

(二)本条例于2019年1月11日学会第十二届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条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