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简介

为规范中国数学会(以下称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 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办函学字[2016] 246号)、《中国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本会实际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国数学会的分支机构包括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三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学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学会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五条 

学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

附则

本条例经 2018 年 1 月 26 日第十二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数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