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简介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数学会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 号),结合本会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数学会公章、法人签名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二条
学会公章、法人签名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外借。印章管理人员若有工作变动,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中国数学会办公室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向学会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印章经学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申请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与保管承担一切责任。学会须派人在印章带出期间对用印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申请人按时将公章归还学会办公室。
第四条
如有印章丢失,除需及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还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发布旧章作废声明。
第五条
中国数学会各分支机构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章 学会各类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中国数学会公章的使用:
(一) 重大事项,须上报学会负责人,经中国数学会党委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用印。
(二)学会常规性工作,须经学会秘书处负责人批准,方可用印。
(三)各分支机构因开展工确需要使用中国数学会公章的,需书面上报中国数学会办公室,经中国数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用印。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中国数学会公章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中国数学会办公室,经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使用学会法人签名印章,须经其本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学会原则上不刻制电子印章。确属工作需要,需在电子文档上使用印章时,可采用扫描合成等方式制作,但须参照相应实物印章的审批办法申请使用。
用印申请部门应保证版面不可篡改性、印章与文档的不可分割性。
第九条
公章使用后需做好登记工作,使用情况、盖章次数及申请用章人签名。
第十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 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 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四)非本学会内部人员用章或与本学会工作无关的。
第四章 印章的规格、样式和制发
第十二条
印章的规格、样式和制发应符合《社团印章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 2018 年 1 月 26 日中国数学会第十二届第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中国数学会常务理事会。